浙江省科协省级学会理事会 功能型党支部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1-07-21   作者: 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   来源:   点击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科协党组《关于加强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省级学会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适用范围

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适用本工作规则。

二、功能型党组织的设立

1.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理事会应当成立功能型党支部,组织关系隶属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简称“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

2.功能型党支部名称为“中共浙江省XX学会理事会功能型支部”,简称为“浙江省XX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

3.学会理事会的党员保持原有的组织关系,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方式,参加学会功能型党支部相关活动。

4.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名,其中书记1名;规模较大、党员较多的党支部可设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规模较小、党员较少(党员不足7人,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可不设委员会,直接选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

5.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6.成立或者撤销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由省科协机关党委报经省科协党组同意后决定。具体步骤:由学会提出申请,并经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核,或者由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申请,报省科协机关党委审批,经省科协党组同意后,由省科协机关党委批复。

7.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不设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在理事会中共党员中选举或者推荐产生。通过民主协商和充分酝酿,并征求建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经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核同意,报省科协机关党委审批,经省科协党组同意后,由省科协机关党委批复。

8.提倡学会负责人担任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书记。学会理事长是中共党员的,一般由理事长担任书记;理事长是非中共党员的,或者因公务兼职较多、工作较忙的,可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书记。

9.新成立或新申请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应把建立党组织作为重要条件同步审核。学会换届时,应同步进行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换届工作。

10.学会联合体可成立功能型党总支,名称为“中共XX学会联合体功能型总支部”,简称“XX学会联合体功能型党总支”。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的成立或者撤销,及其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省科协机关党委报经省科协党组同意后决定。党总支对联合体所属学会的功能型党支部负有党建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

三、功能型党支部基本职责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和监督学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保证和促进学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浙江大地、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2.积极参与学会重大事项讨论决策,对理事会换届和重要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支持学会理事会及其负责人按照学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引领,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

学会功能型党支部不承担党费收缴、党员发展、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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