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11-16 来源:  字号:[ ]

浙江省公路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浙江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费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公路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并结合本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是本会持续发展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重要财力保证,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学会章程规定收取,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交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是增强会员的学会意识,解决学会经费渠道的重要措施。

二、会费缴纳范围

1、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所有的单位会员均为缴纳对象,政府明文规定不能支付的单位除外。

2、个人会员暂免收取会费。

3、单位会员以该单位人员在本会中职位最高者为标准计收,不重复收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

1、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员2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12000元/年;

3、理事单位会员6000元/年;

4、普通单位会员4000元/年。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的收入、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核算。

2、会费收取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3、会费缴纳方式、时间等按本会当年通知要求执行,一般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交浙江省公路学会。

4、本会收取的会费应使用浙江省财政厅制发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程序、权限等按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5、单位会员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的,本会应颁发统一制作的会员牌匾。

6、对应缴会费而不缴纳的单位会员,本会将书面通知其补交,未补交的终止其单位人员当年在本会担任的职务;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按本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7、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报告应每年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会费的使用

1、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随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组织或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报告会、研讨会、评审会、科普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秘书长会、表彰奖励会等会议,组织咨询、调研、考察等学会业务活动。

3、出版本会简讯、《浙江公路》杂志、学术论文集、科普读物和工作手册,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4、申报各种奖项以及开展表彰、奖励,举荐科技人才等费用。

5、购置所需仪器设备及办公必需设施的费用。

6、学会聘请工作人员薪酬:包括所聘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社保、医保、交通费、差旅费及加班津贴等;所聘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交通费、差旅费及加班津贴等。

7、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费用。

8、除以上常规开支外,特殊项目使用会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或经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批准。

六、本办法自本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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