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协学会联合体、学会企业联合体工作规范(试行)

(浙科协办〔2021〕5号 2021年2月24日)

发布时间: 2022-04-21    作者:    来源: 浙江省科协   点击率:  

为贯彻落实《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学会联合体、学会企业联合体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推动“科创中国”在浙江落地见效,根据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浙江省科协学会联合体、学会企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浙江省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和十大产业链需求,以推动重点学科领域和重大产业领域发展为导向,由学科相近、产业链相邻的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或在浙科技型头部企业自愿发起,经省科协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合作组织。

第二条  联合体在省科协领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联合体章程由发起学会制定或学会与企业联合制定,报省科协批准。

第三条  联合体坚持“平等、协作、创新、发展、共享”的基本原则,发挥科协系统纵向联合、横向协同的组织体系优势,搭建学会和企业协同创新、联合攻关、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大平台,推动学会群、企业群和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为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联合体由发起单位和承认联合体章程并自愿加入联合体的成员单位组成。省科协学会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为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学会企业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为科协系统的各级学会、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

第五条  联合体的主要任务:

(一)打造跨学科、跨层级、跨区域的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大平台。通过组建专业研究所或研究院,开展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科技评估等工作,打造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品牌,成为省科协之江科技智库的核心力量。

(二)搭建高水平学术交流大平台。通过定期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召开学术年会,发起成立跨学科领域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科技组织等工作,打造学术交流品牌,提升我省科技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三)搭建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平台。通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协同全国学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资源,制定产业技术标准,组建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等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助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搭建创新人才培养大平台。通过实施人才攀登工程、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高层次人才举荐、科技奖励推荐、科技组织任职推荐等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高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为提升我省科技实力提供重要的人才资源,推动人才强省建设。

(五)推进学会改革创新发展。有条件的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联合体可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其他特色工作,推动各级学会协同改革、共同发展。

第六条  联合体设立主席团、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人由各成员单位推举,报省科协批准。

第七条  主席团负责决策联合体重大事项,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主席团设主席 1 名、副主席若干名,可设名誉主席。学会联合体主席(副主席)原则上由成员学会理事长担任,学会企业联合体主席(副主席)可由成员学会理事长或成员科技型头部企业负责人担任。主席可实行轮值制。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联合体重大决策咨询任务,牵头承担联合体的智库功能。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处理联合体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秘书处可实行轮值制。

第十条  联合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协助处理联合体相关工作。工作委员会一般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负责,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分工协作机制。工作委员会完成任务后可解散。

第十一条  联合体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席、副主席,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人员出席。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根据主席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主席审定。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联合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主席(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主席(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第十三条  联合体主席团会议和专题会议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印发主席团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联合体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须经主席团审议,报省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联合体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联合体每年 1 月底前要将上年度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报省科协。

第十六条  联合体的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成员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对外发布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联合体名称前应冠有“浙江省科协”字样。联合体活动新闻实行审核发布制度。

第十八条  省科协开展联合体年度工作评估,择优支持联合体工作。联合体的成立或解散须经省科协批准。

第十九条  市、县科协可参照本工作规范,按照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科协联合体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省科协。


浙江省科协学会联合体、学会企业联合体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4-21 来源: 浙江省科协

为贯彻落实《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学会联合体、学会企业联合体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推动“科创中国”在浙江落地见效,根据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浙江省科协学会联合体、学会企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浙江省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和十大产业链需求,以推动重点学科领域和重大产业领域发展为导向,由学科相近、产业链相邻的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或在浙科技型头部企业自愿发起,经省科协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合作组织。

第二条  联合体在省科协领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联合体章程由发起学会制定或学会与企业联合制定,报省科协批准。

第三条  联合体坚持“平等、协作、创新、发展、共享”的基本原则,发挥科协系统纵向联合、横向协同的组织体系优势,搭建学会和企业协同创新、联合攻关、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大平台,推动学会群、企业群和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为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联合体由发起单位和承认联合体章程并自愿加入联合体的成员单位组成。省科协学会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为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学会企业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为科协系统的各级学会、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

第五条  联合体的主要任务:

(一)打造跨学科、跨层级、跨区域的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大平台。通过组建专业研究所或研究院,开展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科技评估等工作,打造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品牌,成为省科协之江科技智库的核心力量。

(二)搭建高水平学术交流大平台。通过定期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召开学术年会,发起成立跨学科领域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科技组织等工作,打造学术交流品牌,提升我省科技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三)搭建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平台。通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协同全国学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资源,制定产业技术标准,组建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等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助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搭建创新人才培养大平台。通过实施人才攀登工程、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高层次人才举荐、科技奖励推荐、科技组织任职推荐等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高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为提升我省科技实力提供重要的人才资源,推动人才强省建设。

(五)推进学会改革创新发展。有条件的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联合体可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其他特色工作,推动各级学会协同改革、共同发展。

第六条  联合体设立主席团、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人由各成员单位推举,报省科协批准。

第七条  主席团负责决策联合体重大事项,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主席团设主席 1 名、副主席若干名,可设名誉主席。学会联合体主席(副主席)原则上由成员学会理事长担任,学会企业联合体主席(副主席)可由成员学会理事长或成员科技型头部企业负责人担任。主席可实行轮值制。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联合体重大决策咨询任务,牵头承担联合体的智库功能。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处理联合体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秘书处可实行轮值制。

第十条  联合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协助处理联合体相关工作。工作委员会一般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负责,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分工协作机制。工作委员会完成任务后可解散。

第十一条  联合体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席、副主席,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人员出席。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根据主席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主席审定。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联合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主席(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主席(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第十三条  联合体主席团会议和专题会议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印发主席团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联合体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须经主席团审议,报省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联合体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联合体每年 1 月底前要将上年度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报省科协。

第十六条  联合体的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成员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对外发布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联合体名称前应冠有“浙江省科协”字样。联合体活动新闻实行审核发布制度。

第十八条  省科协开展联合体年度工作评估,择优支持联合体工作。联合体的成立或解散须经省科协批准。

第十九条  市、县科协可参照本工作规范,按照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科协联合体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