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理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6-2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经2022年5月15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专项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地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Zhejia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浙江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的、浙江省地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学会的学术性、社会性和公益性,联系和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地理工作者,促进地理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加速实现浙江省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地球科学学院,邮政编码:31005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 组织编辑出版地理科技书刊;

(三) 宣传普及地理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

(四) 组织开展对浙江省科技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

(五) 组织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工作,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权益;

(七) 根据相关规定,表彰优秀地理工作者和先进地理单位,评定优秀地理作品;

(八) 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九)  开展地理方面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 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发展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六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选举或聘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七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负责召集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处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本团体的组织基础。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团体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浙江”、“全省”、“省”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批准设立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名,其中书记1名。委员在理事会中共党员中选举或者推荐产生。通过民主协商和充分酝酿,并征求建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经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委员会审批,经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同意后,由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委员会批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或者因公务兼职较多、工作较忙的,可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书记。人选报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团体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积极参与本团体重大事项讨论决策,对理事会换届和重要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支持学会理事会及其负责人按照学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15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专项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