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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衢州市科协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3-09-20

衢州市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博士集聚和服务人才科创,规范博士创新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博士创新站的质量和水平,助力打造四省边际人才科创桥头堡,根据我市人才、科创相关政策和《关于推进博士创新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科协发〔2021〕1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创新站(以下简称创新站)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站是指以企业等为建站主体,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长效合作为特征,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促进建站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双向共同成长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协等部门组成衢州市博士创新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为创新站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指导和服务。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具体负责创新站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评价工作。

第二章 博士创新站的工作内容及设立条件

第五条 创新站重点围绕我市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特种纸、乡村振兴等产业领域,集聚博士专家,攻克技术难题、转化科技成果,培养一批有竞争力的企业。主要工作内容有:

1.科技服务咨询:为中小型企业等提供生产流程管理、工程问题发现、科技项目申报等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咨询服务。

2.科技人才培育:为建站单位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和导师帮带服务,提升企业、乡村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

3.技术难题攻关:围绕建站单位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或协助寻找解决方案。

4.科技成果推广:引进博士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5.其他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创新站的单位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各类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非企业单位也可申报,但必须突出需求导向,合作研究必须带动相关产业及学科创新发展。博士创新站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站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有明确的合作项目(课题)和建站方案,合作项目经费不少于30万元。乡村振兴类的合作项目在合作经费方面不做硬性要求。

2.创新站开展的合作项目(课题)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先进性,对建站单位的人才培养、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3.建站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能为合作提供固定的工作科研场所和稳定的经费保障,为博士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备本单位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4.建站单位至少与1名高校院所的博士签订建站合作协议,博士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5.建站的博士应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开展建站合作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三章 博士创新站认定程序

第七条 创新站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常态化接受申报,定期开展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建站单位根据与博士合作项目情况,填写《衢州市博士创新站申报表》。

2.建站单位在市本级的,申报材料报市科协;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科协牵头与相关单位协商遴选后报市科协。

3.市科协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审。同一博士在本市建立多家创新站的,原则上只认定一家市级创新站。同一家单位原则上只建立一家市级创新站。

4.联审通过名单在市科协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并授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创新站申报认定资格: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建站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四章 博士创新站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建站单位是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创新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落实合作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确保创新站健康运行、实效突出。创新站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本年度运行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条 创新站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按照建站单位资金保障、博士进站时间、项目进展、成果产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具体由建站单位属地科协负责。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式:

创新站认定通过后每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一般在每年年底开展。建站单位须提交合作情况报告、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平均每年不少于10万元,认定当年不参加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程序:

1.建站单位根据绩效评价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总结及证明材料。建站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按时提交资料的,当地科协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仍未按时提交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创新站建站资格。

2.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核实后,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提出绩效评价意见,报市协调小组。

3.市协调小组核准后在市科协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4.各县(市、区)科协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创新站的评价工作和日常管理,评价结果每年度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研抽查。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绩效评价合格的,给予经费资助;绩效评价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取消当年经费资助,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设站资格,因自身原因不参加绩效评价的,直接取消设站资格。被取消设站资格的建站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报衢州市博士创新站,如需申报应说明前期合作未正常开展的原因。三年合作期满无绩效不合格情况的,且后续有新合作项目的,可继续保留创新站,每年参加绩效评价。

建站单位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认定为市级博士创新站的,三年内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第一年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绩效评价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资助。对超过三年的创新站,每年按照20%的比例评选优秀创新站,给予3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博士创新站。对评为省级及以上的创新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本级创新站按本办法给予资助和奖励,县(市、区)创新站的资助和奖励由当地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政策给予经费支持或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补助经费必须按照创新站的主要工作内容用于项目开展,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效益原则: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创新站或博士工作站仍在政策实施期限内的,继续按原政策支持,到期后继续开展创新站建设的可按本办参与优秀站评选及浙江省博士创新站评选,并给予政策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博士派出单位将博士在创新站的工作业绩作为建站博士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工作考核等重要依据。对博士及其团队成员自愿流动到建站单位工作或开展长期合作的,派出单位应予以支持。将学生进站开展工作实践,纳入学生素质拓展学分依据。

第十八条 创新站建设期间,建站博士及其团队全职留衢工作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当地人才政策。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博士创新站建设协调小组制定,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衢州市博士创新站申报表.wps

2.衢州市博士创新站绩效评价表(试行).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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